<匯港通訊> 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准則,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政府有權採取相應的措施。
《條例》明確,中國政府可以對有關國家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行為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依法採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條例》又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並規定相關豁免制度。針對推動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建立惡意實體清單制度,明確相關程序、採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針對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組織、個人,規定了禁執令制度,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個人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起訴。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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