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行主管媒體《金融時報》報道,近期有納稅人收到稅務部門通知,告知其需要依法辦理境外所得申報並繳納相應稅款。有納稅人表示,其在境外投資股票,並且單筆交易有賺有虧,不知是否應該繳納稅款。有納稅人糾結於境外股票交易的盈虧核算方式,特別是長期持股產生的虧損能否抵扣其他收入。
至於計稅方式,報道指,股票交易頻次高及價格波動大,若按每筆交易計稅且不允許抵扣虧損的話,稅負較重,計算難度也比較大。因此,為更加合理的徵收,內地稅務部門在徵管時,允許納稅人按照納稅年度盈虧相抵,但不允許跨年互抵。
報道引述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解釋,根據內地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股票交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當適用20%的稅率按次徵收。其中,個人在境內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境外直接進行股票交易所得沒有免稅規定,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報納稅。(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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