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轉發國家財政部《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地方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項目性質和財力狀況,按照輕重緩急合理排序,優先實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項目,持續保障項目建成完工。對接近完工的項目,要抓緊推進建設、及時驗收決算、及早投入運營。對推進緩慢的項目,要進一步論證建設內容,研究壓縮實施規模、優化建設標準、調整配套建設內容等,減少不必要建設成本,相關程序嚴格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總投資。政府方、社會資本方要及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2024年底前未開工的項目原則上不再採取PPP存量項目模式實施。
《意見》提出須保障合理融資需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客觀評估,依法合規積極支持在建項目融資。對已簽訂貸款協議的項目,要依法履約,根據項目資金需求,在符合放款條件、風險可控前提下及時發放貸款。對未簽訂貸款協議的項目,要在充分盡職調查基礎上,合理確定貸款規模、利率、期限、抵質押品等信貸條件。要優化信貸審批流程,不得無故終止,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出具承諾或證明文件。(d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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