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的條例草案,分租公屋單位、將公屋用作商業用途,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預計明年3月31生效。另外,條例草案內容亦包括容許獲授權人員要求可疑人士即時出示身份證明,針對非法轉讓等濫用行為的檢控時效由原來「犯罪後兩年內」大幅延長至「犯罪後6年內或房委會發現後1年內等。
在討論期間,有議員建議政府跟內地有關單位合作,研究設立通報機制,並呼籲房署、房協、水務署和電力公司建立通報機制,偵測到用水量、用電量過低可再詳細調查。亦有議員認為房委會應與土地註冊處建立資料對比核查機制,通過查冊檢視租戶是否有額外住宅物業。
另外,不少議員關注「公屋單位違法用作商業用途的定義」,如在家網上直播帶貨、補習等並不構成嚴重濫用,但若將單位作為銷售中心、提貨中心及貨倉就屬違法。議員希望政府調查濫用公屋個案時,保持靈活性,輕微個案可勸諭或警告,保持執法人情味,促進社會和諧。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強調,打撃公屋濫用須恪守情理兼備原則。她指政府近3年已回收8,200個濫用單位,節省逾82億元公帑,又形容上訴機制運作良好,去年成功推翻裁決比率達30%;承諾未來5年將推出5.5萬個居屋單位(房委會4.5萬個,房協1萬個)。(s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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